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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二十年“穷追不舍” 执结两千万标的难案

2019-10-23 14:20:11来源:网络

近日,一笔2140万元的执行款项汇入了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至此,一起发生于20年前、几经波折的借款纠纷得以终结。

借款公司歇业巨额资产面临流失

郓程公司(本文所涉企业均为化名)原是一家国有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两次总计借款1000万元给海阳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归还期限和利息。

在约定的归还期限内,海阳公司仅偿还了300万元本金和部分利息,郓程公司多次催讨后无果,遂分别向岳阳中院和云溪法院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海阳公司承认借款的事实,表示公司经营存在困难,暂时无力偿还。

岳阳中院和云溪法院均判决海阳公司应偿还郓程公司相应的本息。1999年,郓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岳阳中院并案执行。执行立案后,岳阳中院经多方查询,发现当年的海阳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无法偿还债务,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时隔二十年又现柳暗花明

几经工作交接,2011年,岳阳中院执行法官胡伏军接手承办这起借款纠纷。

案件刚拿到手不久,郓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联系上了胡伏军,提交了一份关于恢复执行的申请书以及海阳公司在第三方鲲浩公司还有4000万元到期债权的资料。

如果诉讼代理人所递交的情况属实,那无疑给案件执行带来转机。查询到鲲浩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料后,胡伏军去往该公司调查,但据物业公司人员介绍,公司几年前就已搬走。他又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鲲浩公司授权委托人,也一直没有收到回信。

功夫不负有心人。胡伏军调查到鲲浩公司在当地还有一块土地尚未开发。随即,他赶往当地国土部门对该土地予以查封。

查封土地后的三个来月,鲲浩公司依旧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为了保障后期的顺利执行,胡伏军想方设法联系到郓程公司和鲲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

协商期间,鲲浩公司极力反对将其列为该案的第三人,坚称自身与海阳公司已无债务纠纷,且被查封土地早已转至其他公司名下。

查封土地存有争议法官耐心释法

原来,鲲浩公司与海阳公司在早年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判决鲲浩公司返还海阳公司4000万元及利息。

根据郓程公司提供的执行线索,胡伏军认为既然郓程公司与海阳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而海阳公司在鲲浩公司有债权,尚且鲲浩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把鲲浩公司列为第三人。

2012年4月,鲲浩公司对该土地处置向岳阳中院提出异议。在听证会上,胡伏军对鲲浩公司提出的问题给予了正面回复。对于鲲浩公司提出的“土地属于其他公司”,他查明,鲲浩公司在当地法院涉及另一起执行案件,这块土地是这起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物,但仍旧登记在鲲浩公司名下。岳阳中院作为这块土地的首封法院,可对其处置。

鲲浩公司不服,并向上级法院反映。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最终确认岳阳中院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争取地方支持案件划上句号

在这期间,所涉的土地因鲲浩公司久未开发,已被当地国土部门无偿收回,后经鲲浩公司的行政诉讼请求,当地法院判决国土部门对已占用部分给予等值置换,未占用部分予以返还。而这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尚在履行期间。

胡伏军当即向当地国土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冻结了已占用土地的补偿金,并标明补偿款到位时应第一时间汇入申请执行人郓程公司账户或岳阳中院执行账户。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发出公函,说明案件基本情况,争取土地补偿款尽早到位。但因涉及到土地价值评估等因素,几年间,补偿款的拨付仍无明显进展。

“不妨换个思路。”经过协商,胡伏军准备对土地未占用部分进行司法拍卖。就在拍卖公告刊登后不久,当地政府向国土部门拨付了土地已占用部分的200万元土地补偿款。但国土部门将这笔款项转而划拨给了之前的另一申请执行人。

鉴于该国土部门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岳阳中院依法对该国土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并向国土部门和政府部门发出协助提取剩余土地补偿款收益的公函。

“收到国土部门打过来的执行款了。”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该案所涉及的执行款项基本到位。“感谢胡法官为我们追回了流失了20年的国有资产。”在收到执行款的那一天,郓程公司负责人连连向承办法官胡伏军表达谢意。(富阳通讯员 李艳韩爽)

编辑:JUNYU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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